最新进展韩华QCells赢得全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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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晶科、REC和LONGi在未与HanwhaQ-Cells签署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在某些太阳能组件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6月18日,韩华Q-Cells发布声明: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维持了韩国制造商HanwhaQ-Cells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判处晶科能源、隆基和RECSolar非法使用其专利钝化技术侵犯了韩华Q-Cells的知识产权。法官支持韩华Q-Cells的申请,要求晶科、隆基、REC自检自年1月30日以来在德国分销的组件是否涉嫌该专利,同时韩华Q-Cells可以选择销毁这些侵权产品。据了解,该裁决是中国光伏企业在欧洲专利EP的德国部分(称为专利)。韩华Q-Cells自年以来一直在研究钝化技术,并利用该技术提高PERC太阳能电池的转换效率。韩华Q-Cells在声明中表示,其竞争对手通过将违规产品出口到德国并在德国进行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杜塞尔多夫法官已授予韩华禁令性救济,限制该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要求召回自年1月30日以来在德国销售的涉及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对此,隆基就韩华德国杜塞尔多夫PERC专利胜诉案件作出回应,公告如下: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年3月和4月,HANWHAQCELLSADVANCEDMATERIALSCORP.及其关联方(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以下简称“韩华诉讼案”)。公司针对上述韩华诉讼案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年3月7日、年3月12日、年4月9日、年4月14日、年5月20日、年6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宣判公司子公司LONGISolarTechnologieGmbH(以下简称“德国隆基”或“被告”)侵犯HanwhaQCELLSGmbH(以下简称“德国韩华”或“原告”)专利权,现就韩华诉讼案中涉及的德国诉讼进展披露如下:一、案例受理情况年4月2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德国韩华提出的针对公司子公司德国隆基的专利侵权起诉状(4aO32/19)。二、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根据德国韩华于年4月2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出的起诉状,德国韩华主张其为EP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部分的独家被许可人,认为德国隆基侵犯了该专利权,诉讼请求为“法院判决德国隆基在德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提供相关侵权行为信息和单据、销毁侵权库存、召回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三、案件审理德国隆基于年7月2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了加入专利异议程序的声明及相关证据资料,请求整体撤销EP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隆基于年4月23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应诉声明,并于年7月25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资料,主张产品没有侵权并且涉案专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德国韩华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德国韩华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或者作为从属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EP号欧洲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一审判决前中止审理。年5月5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四、一审判决结果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宣判德国隆基侵犯德国韩华专利权,判决结果包括:德国隆基涉诉产品禁止在德国市场销售;德国隆基召回自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产品;销毁德国隆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诉产品;对诉讼费用原告承担25%,三家被告(分别为德国隆基、JinkoSolarGmbH和RECSolarEMEAGmbH)承担75%;允许原告向法院支付担保金75万欧元后临时强制执行。五、对公司的影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仅针对被告方德国隆基,对隆基股份及其其他子公司、隆基股份的所有客户(包括德国隆基客户)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德国隆基将在近期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上诉后,一审判决结果暂不生效;但原告方仍有权向法院支付担保金并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原告方尚未就一审判决申请临时强制执行,如强制执行后,德国隆基提起上诉的二审判决结果认定不侵权,则德国隆基可向德国韩华追偿损失。如果德国隆基最终败诉,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中针对德国隆基销售禁令对公司的影响基于公司与韩华已经达成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隆基关于未受指控产品的共同协议》(《JOINTSTIPULATIONBETWEENCOMPLAINANTSANDLONGIRESPONDENTSREGARDINGUNACCUSEDPRODUCTS》),韩华确认公司采用替代技术方案的产品不构成对韩华专利的侵权,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排除或停止和终止命令。因此,即使德国隆基最终败诉,公司也能够通过更换产品设计方案,保障包括德国隆基在内的公司各主体未来在德国市场正常开展业务,故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影响相对有限,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二)关于一审判决中要求德国隆基召回自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产品对公司的影响由于一审判决仅针对德国隆基,要求德国隆基召回自年1月30日起面向商业客户销售的侵权产品,判决并不直接针对德国隆基的商业客户,德国隆基的商业客户不受一审判决结果的法律约束,其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召回,因此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合理的估计此次判决结果生效后召回的数量。(三)关于一审判决中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结果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六、应对措施(一)积极上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聘请具有丰富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经验的境外专业律师团队以及技术专家,协助公司积极进行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TA-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号),未违反条款,终止调查。后续公司将依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尽快提起上诉,并继续与所聘请的专业团队密切协作,通过积极主动地开展上诉工作,争取胜诉。(二)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韩华所拥有的EP号欧洲发明专利德国隆基已于年7月2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了加入专利异议程序的声明及相关证据资料,请求整体撤销EP号欧洲发明专利,目前相关无效程序正在进展中。(三)通过储备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现已根据替代技术方案完成部分产线改造,并可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对其他产线进行改造公司已储备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详见五、对公司的影响)。现已完成了部分产线的改造,相关产品已在美国市场实现销售,并可随时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对其他产线进行改造,从而即使公司最终败诉并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禁止在相关国家销售,公司也能够通过更换产品设计方案,继续在相关市场正常开展业务。因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德国隆基最终败诉,本次专利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经营情况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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