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代购品商标侵权,代购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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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购由于商品物美价廉的特点,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代购者在销售跨境代购商品时,应具有商品的品牌意识。1月5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代购者在销售跨境代购服装时,因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判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该案裁判对跨境代购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为跨境贸易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商标权人

发现侵权商品

EVISU是一个源于日本的高端牛仔品牌,有“日本牛王”的美誉。该商标为某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取得,并授权上海某公司在国内独占经营并使用上述商标。年3月12日,上海某公司发现,沈阳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平台,以代购的方式,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上海某公司认为,“EVISU”商标经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沈阳某公司在网上店铺内销售自称从韩国进口的“EVISU”品牌的服装,具有混淆的可能,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且沈阳某公司并没有取得合法授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阳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代购者称有合法来源

沈阳某公司辩称,其代购的商品均非公司自行生产制作,系从韩国购进的正品商品,涉案商标在购进时已标注在商品上,而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均为在韩国已合法注册。沈阳某公司只是依国内消费者的指定,在收取费用后购买再发货给国内消费者,是代为购买韩国正品商品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沈阳某公司认为,其没有侵权故意,且提供了商品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代购者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商标发挥着重要的识别的功能,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又在境内转售,使商品进入我国市场流通,附着其上的标志发挥了识别的功能,如与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发生混淆,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本案中,沈阳某公司将境外购买的商品在境内销售,与涉案商标发生混淆,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商标权人上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沈阳某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并结合销售记录、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判决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

代购者对商标

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吴松评析此案认为,本案涉及跨境代购行为引发商标冲突的责任认定。首先,跨境代购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是买入再卖出的销售行为,而不应是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行为。其次,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代购者将商品在国内再次销售,附着其上的标志产生识别作用,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产生冲突。最后,代购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得到国内商标权人的许可。因此,代购者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代购者可以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由于代购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多是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品牌,代购者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审核境外商品是否侵害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代购者在接到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后,仍在从事销售活动,其主观上过错明显,故对其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周贤忠吴松王东阳曹佳

来源:沈阳日报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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